台灣醒報 更新日期:"2009/04/21 06:25" 【記者林永富報導】

病人權益更有保障了!立法院今(21)日三讀通過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,未來藥袋或包裝上,都應載明藥劑作用或適應症及副作用、警語等,並加註調劑者的姓名及調劑日期,此舉將可使患者更清楚所吃的藥內容及可能的作用等,用藥安全更有保障。

目前藥袋已規定必須有病人姓名、性別、藥名、劑量、數量、用法、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日期等,新條文將增加應載明藥物的作用或適應症、副作用及警語等。此外,還要註明藥物調劑者及日期。

在初審時,衛環勞工委員會立委對內容加註的見解不同,有的希望加註藥品作用和副作用,有的希望加註調劑者姓名,有的希望將藥品交付日期改成調劑日期。今天三讀內容,則是全部都要加註。

藥物包裝內容,一般都會有藥品說明書,但是醫院的處方藥則是已去除外包裝,民眾甚至連醫師都無法辨別藥品的內容,因此藥袋加註內容就顯得特別重要。

衛生署表示,民眾拿到藥袋,記得核對藥袋上的資訊是否正確,包括姓名、藥名、數量和用法等,以免發生醫院給錯藥、病人吃錯藥的危險。加註警語之後,更應注意是否有自己不得使用的內容,可向醫師或調劑師詢問藥品的副作用,必要時可請醫師更換成不會有副作用的替代藥品。

如果因吃藥而出了問題,衛生署說,要拿藥袋、藥盒向醫師請教,若正確用藥卻蒙受藥害,可以向衛生機關請求藥害救濟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tylehealth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